資料來源及時間:阿根廷政府公報2011年7月5日
阿根廷政府公報公告2011年7月5日工業部第221/2011號決議,決議內容略以:(一)阿根廷政府結束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新橡膠氣胎(即南方共市稅則號列4011.10.00、4011.20.90、4011.61.00、4011.92.10及4011.92.90)產品之傾銷調查,並對涉案產品課徵從價稅(如附件),為期2年。(二)涉案產品範圍包括休旅車(包括家庭用《含break或station wagon》及賽車用者)、大客車或貨車用(產品規格11.00-24除外)者及其他供農業或森林用車及機械且具有「鯡骨」或類似紋路之新橡膠氣胎。(三)惟不對輻射層輪胎產品課徵反傾銷稅為期6個月,其輪圈直徑為330.2毫米、13吋,斷面寬度165毫米,型式70者。(四)阿根廷政府前於2009年12月23日公告前工業暨觀光部工商暨中小企業總署第139/2009號決議,自當年12月24日起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上述涉案產品展開傾銷調查。(五)工業部不公平貿易競爭處調查認定,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涉案產品傾銷差率為167.32%。另該部對外貿易委員會之調查結果顯示,涉案產品對阿國產業造成嚴重損害及存在因果關係。(六)本(第221/2011號)決議自6月22日起開始生效,海關並將依據相關法令,要求自所有國家進口涉案產品時需檢附原產地證明書。
附件 – 阿根廷政府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橡膠氣胎產品課徵之傾銷稅。
產品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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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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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旅車用橡膠氣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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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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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或森林用車及機械用橡膠氣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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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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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客車或貨車用橡膠氣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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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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