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根廷政府完成對自台灣及中國大陸進口之自行車產品反傾銷落日複查(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阿根廷經濟暨公共財政部貿易總署不公平貿易競爭處第DCD S01: 0032646號函暨附件公告,維持2008年11月13日第615/2008號決議對自台灣及中國大陸進口之10、12、16、20、24吋含及不含變速器、26吋含及不含變速器自行車設定之FOB出口底價(詳如附件),為期5年。
 

 

阿根廷經濟暨公共財政部貿易總署不公平貿易競爭處第DCD S01: 0032646號函暨附件公告如下:

(一)阿根廷政府公告經濟暨公共財政部本年5月12日第328/2015號決議略以,該部已完成旨揭落日複查,維持2008年11月13日第615/2008號決議對自台灣及中國大陸進口之10、12、16、20、24吋含及不含變速器、26吋含及不含變速器自行車,及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14吋自行車等產品(南方共市稅則號列8712.00.10)暨零組件設定之FOB出口底價(詳如附件),為期5年。

(二)維持阿根廷前生產部2009年2月17日第43/2009號決議,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自行車車架及叉零件產品(南方共市稅則號列8714.91.00.910B)設定之FOB出口底價(每公斤3.02美元),為期5年。台灣之涉案產品則因未發現規避反傾銷行為,爰不採取相關措施。

(三)進口涉案產品時須採非優惠原產地管制制度,不論進口國家均需由紅色通道程序進行查驗,並確實檢查進口產品之稅則號列。

(四)本案倘有任何疑問可前往阿根廷貿易總署對外貿易管理處轄屬之不公平貿易競爭處諮詢或索取進一步資料。該處地址:Av. Presidente Julio Argentino Roca 651 PB,Mesa de Entrada,Sector 11/12,Ciudad Autonoma de Buenos Aires;電話: (5411) 4349-3948/50;電傳: (5411) 4349-3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