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務署表示,為加速進口電動機器腳踏車之通關效率,本署於107年8月7日邀請主管機關及產業公協會研討訂定「進口電動機器腳踏車零組件組合後具有完整或完成電動機器腳踏車主要特性認定原則」。該認定原則係依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二(甲)規定,組合後具有相當於完整或完成電動機器腳踏車之特性,必須包含有車架(不論有無手把轉向裝置、前叉或煞車制動裝置),且至少必須具備下列任一部分零組件:1、動力系統零組件(馬達)。2、控制系統零組件(控制器,不論有無電氣線組)。3、行駛操縱系統零組件(任一輪圈,不論有無輪胎)。